自首构成条件

来源:上海诚本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本法律 时间:2023-08-17

 自首构成条件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想要构成自首,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①自动投案。指犯罪嫌疑人还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已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通俗点说就是犯罪嫌疑人还能够逃跑),主动、直接向公检法机关投案。

 

向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者其他负责人员投案的;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经查实准备去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抓获的;经家人劝说后,即使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在家人陪同下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强调自愿性。即使并非主动,但是自愿前往投案,也视为自动投案。如果并不自愿,而是被家人捆绑扭送投案,不属于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通俗的总结就是“能跑而不跑”,如果已经被警察包围,走投无路选择投案,不能视为自动投案。如果仅仅因为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或者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本人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自首情节的,但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坦白,也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量各项因素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因此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虽不具有自首、坦白情节,但是当庭自愿认罪的,综合考量各项因素后,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此外,自首的重要意义在于节约国家司法资源。因此主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现在侦查手段十分发达,犯罪以后想逃避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涉嫌犯罪,最理智的方法还是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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