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网上组织赌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来源:上海诚本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本法律 时间:2023-08-15

 家人网上组织赌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上海近期抓捕一批开设赌场涉案人员,家属对开设赌场罪名及量刑需要有基础的了解。

开设赌场在现实中表现为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

此外,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对于网上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传统开设赌场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目前并无专门司法解释规定,可参考关于网上开设赌场行为及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行为的相关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前的量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看出,刑法进一步提升和调整了开设赌场罪的刑罚配置,以此可以看出国家对打击开设赌场犯罪的坚决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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