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刑决定

来源:上海诚本律师事务所 作者:诚本法律 时间:2023-02-07

         2022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转移来源不明资金的情况下,仍提供其本人中国银行卡、手机并通过网银刷脸方式协助他人转移资金。其中上游犯罪被害人蒋某、汪某、黎某、黄某、冯某等人被骗钱款中共计人民币147,200元通过王某某的上述账户转移。
    2022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蒋某人民币51,200元并获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上游犯罪被害人蒋某、汪某、黎某、黄某、冯某等人的陈述及蒋某出具的谅解书,公安机关提供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侦破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本案由赵炫律师代理,当事人及家属对本次的结果十分满意,王某之所以获刑较轻,并且缓刑(不用坐牢,相同监外执行)1年,是其家属在刑拘期间就委托律师介入,律师介入后有个大概判断,指导嫌疑人如何去做,怎么减刑罪罚。后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例举从此处罚点。就与王某的配合态度,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公认上线最终活动较轻处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